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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債 務 人 薛弘恩(原名薛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薛台明於民國84年4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89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0年4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48元及費用4,5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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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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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薛台明 36453│自民國90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 97,620元 │000000000 │月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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