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蔡貽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2日因購買手機,而與債權人(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詎債務人未如期付款,迄今仍積欠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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