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115,2012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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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張宗榮
蔡玉美原名蔡阿茶.
上列債權人張宗榮、蔡玉美(原名蔡阿茶)與債務人張宗明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均為第三人張天發之繼承人,張天發於民國80年6月15日死亡後,繼承人尚未為遺產之分割,因債務人擅將張天發之遺產中之座落於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07、708地號土地之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4、680建號建物及資生堂醫院經營權之分派盈餘予以侵佔而使用收益不當獲利甚鉅,是以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二人中之蔡玉美(原名蔡阿茶)似非張天發之繼承人,另張天發生前亦非資生堂醫院之出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且張天發之上述不動產業經張天發於生前與資生堂醫院定有契約,提供予資生堂醫院使用,有本院職權查得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2號、99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則債權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101年3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張天發之繼承系統表、查報上開不動產是否仍登記在張天發名下、張天發生前是否為資生堂醫院之股東或合夥人等,而得對資生堂醫院享有盈餘分配請求權、債務人占用張天發遺產之期間及對債務人各請求新臺幣1,500萬元之金額,是如何計算得出等。

上開補正通知業於101年4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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