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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宗榮於民國92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陳宗榮於94年3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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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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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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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宗榮 43117│自民國97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42,487元 │00000000000 │月21日起 │ │八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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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陳宗榮 55200│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68,002元 │00000000000 │月11日起 │ │八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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