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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建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建程於民國90年2月8日向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負債分割予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3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000元及費用1,800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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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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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建程 │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0896 │ │03月 15日 │ │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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