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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李秀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捌佰柒拾元,及其中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10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秀蕙於民國97年1月1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而債務人李秀蕙自98年10月至100年11月共消費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肆仟貳佰柒拾玖元,以上共計伍萬零捌佰柒拾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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