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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7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蔡佳臻原名蔡桂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玖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可持第三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於94年12月30日讓與第三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經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27日讓與債權人,並經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通知債務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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