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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務 人 蔡宜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零叁拾玖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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