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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債 務 人 陳劍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1年12月起至96年11月止,無權占用座落於金門縣金湖鎮○○段510-1地號之國有土地,並於96年11月30日書立占用國有土地欠繳使用補償金分期付款繳納承諾書,承諾就其積欠之使用補償金135,651元,分10期繳納,除頭期先繳45,651元外,其餘90,000元,分9期,於每月末日前自動向債權人繳納,惟債務人於繳納頭期款後,即未再履行契約,經債權人多次寄發通知書催討,仍未獲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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