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逸文於民國98年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4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027元及費用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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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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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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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吳逸文 46367│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 13,862元 │00000000000 │月9日起 │ │點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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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吳逸文 46367│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0,885元 │00000000000 │月9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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