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417,2012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戴汛庸原名戴明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戴汛庸(原名戴明陸)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2年5月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116,862元。

(二)利息計算:34,103元。

(三)違約金:111,000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2年5月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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