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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添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添丁於民國101年1月6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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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添丁 │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144752│ │02月 07日 │ │ │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添丁 │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101年 0│
│ │144752│ │03月 06日 │ │3月 06日 起至 │
│ │元 │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15元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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