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426,2012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湘蓉
債 務 人 葉其良

一、債務人林湘蓉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湘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其良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湘蓉於93年11月8日邀同債務人葉其良為一般保證人與債權人訂有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672萬元(房屋貸款),並約定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3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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