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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債 務 人 楊連治
債 務 人 洪振源
債 務 人 洪麗紅
債 務 人 邱惠敏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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