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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鍾昀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鍾昀臻於民國95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16日止累計169,275元未給付,其中82,909元為本金、86,36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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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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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鍾昀臻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2909 │ │5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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