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潘秋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95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