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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振群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元自民國10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101年4月17日仍有18,000元之消費款、1,227元之循環利息、1,200元之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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