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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債 務 人 賴進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壹仟柒佰捌拾貳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11日與債權人訂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36,240元,以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約定分36期平均按月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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