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465,2012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號
債 權 人 東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忠
債 務 人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柒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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