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470,2012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莊泓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55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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