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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許伊廷原名許郁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郁萍於民國93年9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4萬元,約定自93年9月3日起至96年9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5月22日止累計85,581元未給付,其中39,637元為本金;
45,94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郁萍於94年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5月22日止累計906,240元未給付,(其中418,653元為本金,487,58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許郁萍於95年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1萬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5月22日止累計239,338元未給付,(其中110,566元為本金,128,77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許郁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5月22日止累計26,331元未給付,其中10,499元為消費款;
12,232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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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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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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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許郁萍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39,637元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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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許郁萍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8,653元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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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臺幣 │許郁萍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0,566元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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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臺幣 │許郁萍 │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10,499元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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