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諸相甫原名諸家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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