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750,2012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陳柏蒼原名陳紫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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