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1,司促,755,201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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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黎孟蓁原名黎岱佳.
黎振財
李宜齊

一、債務人黎孟蓁(原名黎岱佳)、黎振財及李宜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黎孟蓁(原名黎岱佳)前就讀宏仁女中邀同債務人黎振財、李宜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96,851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黎孟蓁(原名黎岱佳)自101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698元及自10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計算之利息和自10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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