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再易,2,2013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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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黃 崢
法定代理人 黃彬雪
再審 被告 周心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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