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杜再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叁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