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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李寀筠(原名李婕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伍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9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㈡伍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9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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