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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呂金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呂金福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而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8年6月8日止共消費簽帳134,451元未按期給付,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前已生之利息51,477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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