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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劉金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貳拾壹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叁元自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上開㈠所示金額;
又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上開㈡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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