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翁美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叁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陸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叁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10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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