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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弘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零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叁拾萬元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10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㈢叁拾伍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10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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