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1539,2013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
債 權 人 李克儉
債 務 人 許新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號AG0000000、發票日102年11月30日、付款人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面額25萬元之支票乙紙,詎於102年12月2日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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