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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劉駿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駿侑於民國102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借款期限自102年2月8日起至105年2月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94%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
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而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2年9月7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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