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美惠於民國89年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3,764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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