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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耿敬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肆拾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叁拾玖萬陸仟零肆元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伍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貳拾叁萬貳仟零壹拾元自民國10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肆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102年10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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