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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麗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拾玖萬玖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萬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予備金貸款契約,惟債務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如上開㈠所示款項;
又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如上開㈡所示款項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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