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1556,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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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楷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楷融向債權人借款122,600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087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5)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6,252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

分號: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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