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洪國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4年5月5日年月日與債權人訂有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並約定分期攤還本息至101年5月6日止,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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