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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蔡協辰(原名蔡東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零貳佰零肆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東乾於91年9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299,389元。
㈡利息計算:①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②已計未收利息共20,615元。
㈢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99,38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㈣帳務管理費用:200元。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8年1月5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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