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1576,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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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穎詰(原名陳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有志於民國94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4年3月29日起至96年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2月18日止累計114,901元未給付,其中51,723元為本金、63,09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有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12月18日止累計233,123元未給付,其中89,514元為消費款、140,0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2年度司促字第157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陳有志    │自民國102年12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25%│
│    │ 51,723元 │          │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陳有志    │自民國102年12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89,514元 │          │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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