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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彥璋(原名許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柒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10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建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1月21日止累計199,692元未給付,其中74,617元為消費款、125,075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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