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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乃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乃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2日止累計45,161元未給付,其中40,667元為消費款、3,29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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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乃文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21183 │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乃文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634元│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張乃文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6850 │ │1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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