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鄭海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伍萬捌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10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8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海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1月22日止累計63,810元未給付,其中58,160元為消費款、4,45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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