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165,2013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林浩司
債 務 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招攬千益民間合會業務為由,對社會大眾招攬投資,因涉銀行法,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在案,而債權人除自己於97年間加入上開合會,另曾於98年10月21日受讓第三人喬洪英於千益民間合會之繳款明細表10張之債權合計149,500元,及於98年6月11日受讓第三人鍾武彪於千益民間合會之繳款明細表8張之債權合計372,000元,亦為被害人,是債務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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