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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淞瑜(原名胡文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92年03月19日起至96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1月23日止累計247,1 94元未給付,其中123,197元為本金、123,997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1月23日止累計443,626元未給付,其中184,823元為本金、258,80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2年01月23日止累計678,374元未給付,其中280,996元為消費款、393,778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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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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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淞瑜(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23197│名胡文喜)│1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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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胡淞瑜(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4823│名胡文喜)│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胡淞瑜(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0996│名胡文喜)│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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