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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魏俊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玖佰肆拾元,及其中伍萬零捌佰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魏俊貴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萬元,約定自92年5月16日起至95年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月25日止累計120,940元未給付,其中50,800元為本金、70,14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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