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209,2013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許美慧(原名許僑宴)
債 務 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玖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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