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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許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哲瑋分別於民國99年5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
又債務人於99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1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1月20日起至102年2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36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查債務人欠款合計為177244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欠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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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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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哲瑋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39175 │ │8月14日 │ │19.71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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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哲瑋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138069│ │5月31日 │ │9.99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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