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張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伍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玉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5,643元。
(二)利息301元。
(三)違約金141元。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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