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2,司促,28,2013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號
債 權 人 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北
債 務 人 發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8月間,就債權人指導其關於太陽光電移機之技術乙事,應給付債權人38,871元之費用(含稅),有統一發票可稽,惟債務人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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